2006年8月2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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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追究还需配套措施
徐振昌

  时下,不少地方和部门都出台了责任追究制度。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具有警示作用,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责任意识,减少工作中的敷衍塞责和渎职失责现象,比之有职无责、权责不等的状况无疑是一大进步。但是,责任追究终归是一种“亡羊补牢”之策,并不能改变失责的事实,也不能挽回因失职失责造成的损失。要从根本上解决失职失责问题,仅有责任追究是不够的,还需要“关口前移”,使每一个承担责任的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明确责任是什么、责任在哪里。
  责任是什么?辞典上说,责任就是“应尽的职责”。再通俗一点讲,就是一个人无论身处何种位置,都要尽心尽力地做好自己分内之事。世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,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。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,就应当履职尽责、干事创业,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负责。石桥塌了及时修好,河道污染及时整治,废物垃圾及时清理,群众有了难事、急事及时想办法解决……这些都是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。可见,责任就在本职工作中。干一件事,尽一份责;在职一日,尽责一天,就是负责任。
  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。为人民群众做好事、办实事、谋利益,是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的职责所在。从一定意义上说,责任也是一种承诺,需要去落实和兑现,否则就属于失职失责。然而,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,承诺提得很多、叫得很响,但落实和兑现的太少太差。比如,有些热线电话、服务窗口、联系站点,群众一旦有事打电话,不是打不通,就是无人接;上门去,不是推诿扯皮,就是繁文缛节让人搞不懂。因此,避免失职失责现象,既应重视责任追究,更应注重培育责任意识、提高履职能力、强化责任监督。
  培育责任意识是前提。责任追究是一种他律,一般只能起到辅助和督促的作用;责任意识则是一种自律,只有当责任内化为一种自觉意识、外化为一种自觉行为时,履行责任才能从被动转向主动、从自发走向自为。
  提高履职能力是保证。在现代社会,分工越来越细,每一种工作、每一个岗位都有不同的要求和规范。而且,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,我们所面临的新事物、新情况、新问题会越来越多。一个人如果不坚持与时俱进,不断学习新知识、树立新观念、掌握新本领,就不可能履好职、尽好责。
  强化责任监督是保障。作为党的领导干部,决不能把责任当儿戏,把承诺当“脱口秀”,而必须言出必行、言而有信。为此,就需要强化责任监督。这种监督既包括责任追究、成果评估等事后监督,更包括各种必要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。只有把事前监督、事中监督、事后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,才能促使人们更好地履职尽责,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。
  据《人民日报》